許可準入類事項共147項,涉及國民經濟行業20個分類中的18個行業128個事項;《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事項10項;《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事項6項;信用懲戒等其他事項3項。從行業分類看,9個行業超過了10個事項。這些許可準入類事項,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
記者:與《清單(試點版)》相比,《清單(2018年版)》最終規范和縮減了多少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清單(2018年版)》是在《清單(試點版)》基礎上修訂形成的,基本延續了《清單(試點版)》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保證了清單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此次修訂從是否符合清單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準確等方面對清單事項和管理措施進行逐條評估,并作進一步優化整合。做到該減的堅決減,該留的科學留,該增的合理增。
經上述幾個方面調整,《清單(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許可類事項151項,總體上比《清單(試點版)》原有的328項減少了177項,壓減幅度達54%。
行業性、領域性、區域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納入清單
記者:既然我們是要構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為什么還要在清單內設有“地方性許可措施”,給地方留一個“自由裁量權”的口子?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考慮到我國地區發展差異大,資源要素稟賦、主體功能定位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為增強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操作性、針對性,允許省級人民政府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基礎上,根據本地區資源要素稟賦、主體功能定位、產業比較優勢、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提出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為此,在清單中增設“地方性許可措施”欄目,將少量全國性管理措施未涵蓋、符合清單定位且設立依據合法有效的地方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共33條),列入《清單(2018年版)》的“地方性許可措施”欄目,進一步提升清單的完備性。例如,各地對承儲地方儲備糧油的市場主體都有資格認定的規定;上海設立了酒類專賣業務許可;云南設立了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務許可等。
記者:那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又是什么關系?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當前,我國對外資采取的是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對外發布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兩個清單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僅針對境外投資者,屬于外商投資管理范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是適用于境內外投資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的統一要求,屬于國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記者:我們強調“一張清單全覆蓋”,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還有效嗎?清單與現行的這些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是什么關系?會不會造成新的“政出多門”“文件打架”,乃至部門間審批的新一輪推諉扯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清單(2018年版)》將我國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相關制度中市場準入類的管理措施直接銜接納入,確保“全國一張單”的權威性與統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協調統籌,也使清單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限制類項目”禁止新建,這屬于禁止準入的范疇。《清單(2018年版)》在將現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中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直接納入的同時,還作出了7處修訂調整。
二是《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中,與清單相關的10個事項直接納入《清單(2018年版)》許可類。
三是《互聯網行業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該目錄是按照《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要求制定的,納入《清單(2018年版)》統一公布。近年來,我國在互聯網技術、產業、應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顯著,但新業態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不少體制機制障礙。我們相信,對互聯網領域采用負面清單模式管理,有利于構建開放包容環境,將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