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新年小長假即將開始,家人、朋友少不了聚會,飲酒助興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大量飲酒會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斷力,增加產生危險行為或者誘發身體疾病的概率。近年來,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后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對此展開了調研,飲酒出現人身損害,共飲者承擔哪些義務?要承擔什么責任?法官一一進行提示。
為什么要對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做專門調研?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長宋毅解釋說,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飲酒場合,一名或者多名飲酒者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傷殘等人身損害后果,該名飲酒者或其近親屬起訴要求其他同飲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絕對數量并不多,但是當事人爭議大,而且在社會影響比較大!
北京三中院最近審理的徐某等人與柴某等十九人生命權糾紛是非常典型的案件。事情發生在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家酒店的廚師長柴某組織酒店的廚師們在一個餐館聚餐,迎接新年,副廚師長李某飲酒后昏迷。之后,柴某等11人將李某送往醫院,醫院給予了輸液治療,但是沒有進行洗胃,在輸液過程當中,李某突發呼吸,心臟驟停,后經過醫院的搶救,李某于2016年的1月17日死亡。李某的家屬徐某等四人就訴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賠償因李某死亡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比例要求是總比例的70%。
法院對案件的整個過程進行了調查。據民四庭副庭長李春香介紹,死者的死因目前來看有兩個方面,一是過量飲酒,第二是沒有進行洗胃的治療。
李某近親屬告19名共飲者的理由是柴某等人在聚餐過程中有勸酒行為,在送醫時拒絕洗胃治療。那么此類案件法院基本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宋毅表示:“喝酒如果出現了安全責任,首先要承擔責任的是飲酒者自己。這是一個原則,不然就會引起社會的恐慌,都不敢交往了,所以必須首先堅持責任自負。第二就是同飲人的注意義務,標準是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和判斷能力,凡是普通人無法判斷或者做不到的,從司法和法律上就不能去苛求?!?/p>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過錯。
李春香指出,法院查明當天并非李某與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會,且當天聚會中李某除了飲用高度白酒外,還飲用了啤酒,柴某等十九人作為與李某較為熟悉的同事,未對李某大量飲酒的行為盡到提醒、勸阻的注意義務,對于李某出現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過錯。當然,該種判斷系基于同飲人是熟人關系,如同飲人是第一次同桌飲酒,對彼此之間酒量并不清楚,則不宜苛以過重的注意義務。
但是關于沒有對李某進行洗胃治療,法院認為,不論送李某就醫的柴某等人是否表述過拒絕洗胃,都不承擔責任。
李春香說:“侵權責任法有明確規定,要采取這種特殊的診療方案,要征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本案當中,患者本人已經昏迷不醒,他不能表達意志,如果需要洗胃,又不能聯系到患者的近親屬,那么就由醫院負責人來決定、批準,是不是采取洗胃的診療方案?!?/p>
法院判決柴某等人應當承擔10%的侵權責任,按生效判決,賠償原告方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扣除墊付的醫療費,共計144500多元,十九人平均負擔。
法官提示,此類案件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點調查飲酒過程中、送醫過程中以及診療過程中同飲者的行為,來判斷是否擔責。
李春香強調:“飲酒過程當中不要斗酒,不要過分地勸酒,而且還要對飲酒人大量飲酒的行為要進行一個有效的勸阻、制止!”
聚會的時候要注意觀察同飲者是否有身體不適,如果有,一定要及時送醫,并配合醫院完成診療措施,包括辦理相應手續、聯系家屬等。否則就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李春香說:“送醫過程強調一個及時性,如果已經發現飲酒人出現比較嚴重的醉酒情況,不能放任他還處于那種狀態之下,要及時停止就餐、停止飲酒,視飲酒者的具體情況將他送到醫院去進行救治?!?/p>
法院特別提示,在同飲人較多的情況下,如經協商由部分同飲人將醉酒者送往醫院治療或者送往家中,一般應視為全體同飲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全體同飲人是否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同時提示,如果不幸出現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的事件,相關人員訴訟中應當如實向法院陳述飲酒及酒后幫扶照顧等相關事實,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決。